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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新政重点全在这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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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税收政策
   
        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这波福利杠杠的,
要问有哪些干货?
小编用了“洪荒之力”,
敲黑板,抓重点,
助您快速了解相关政策!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 36号印发)执行。
1
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2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3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 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小提醒
这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ND
 
来源:盐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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