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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税务局解答“一带一路”税收的16个热点问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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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税务  时间:2019年4月28日
服务篇
1、问:个人“走出去”,包括哪些方面?
答:个人“走出去”包括:
(1)外派人员;
(2)居民个人对外投资;
(3)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
 
2、问:企业“走出去”,包括哪些方面?
答:企业“走出去”包括:
(1)居民企业对外投资;
(2)居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3)居民企业对外劳务合作。
 
3、问: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啊?
答: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问:“走出去”企业遇到对所得重复征税的情况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就来源于全球所得纳税,这可能会导致“走出去”企业的同一笔所得在境内外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除抵免外,税收协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划分两国征税权,也是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一大利器,可以帮助企业免税、减税、解决税收争议,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走出去”应当了解税收协定、东道国的税法规定,与对方税务机关加强沟通,落实税收协定待遇;同时在国内规范申报境外所得、正确计算抵免额。
 
6、问:我们集团在境外设立了一家子公司。由于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被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被要求按照居民企业履行全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义务。同时,境外税务当局也要求该公司在当地缴税。请问,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吗?
答: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根据有关协定条款的规定,相互协商程序应在第一次被通知该征税措施之日起三年之内提起申请。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形包括: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及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协助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涉及的本辖区内事务。
 
7、问: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更多“一带一路”相关税收资讯?
答:A.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index.html
B.12366纳税服务热线
C.12366双语热线,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021-12366
D.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网页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模块: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1671176/n1671206/index.html
E.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主题在线访谈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70414fangtan/index.html
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51110fangtan/index.html
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地在线访谈网页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56/n810946/n842954/index.html
F.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
http://www.jsgs.gov.cn/col/col7556/index.html
 
合规篇
1、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境内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如果需要,有什么规定?
答: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未实施“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填写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实施“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对于工商部门已采集信息的,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企业可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陆续补齐。“一照一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2、问:我公司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之后,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吗?
答:需要。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如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等);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按照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应当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问:“走出去”企业国内有哪些纳税申报、备案义务?
答:境外信息报告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8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42号公告)要求,符合报送要求的企业应及时报送关联申报表、国别报告,准备好同期资料。
境外所得申报义务。“走出去”企业,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企业应到如实、完整申报境外收入、所得情况,正确计算申报抵免数据。而对于一些投资到高于国内所得税税率地区的企业,由于抵免限额的存在,在税收申报表中是否填写境外所得对企业国内应缴税额计算无影响,但也不可图省事就不做申报。如涉及饶让抵免的,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协定待遇。
 
4、问:2018年我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供税务机关审批?
答:1.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4)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3.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5、问:我公司在境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并派遣部分员工前去工作,他们的工资薪金也由该子公司负担,我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什么资料吗?
答:你公司负有外派人员情况报告义务,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6、我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我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请问这些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7、问:我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8、问: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居民企业,即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
2.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即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9、问:税法宣传时常说要企业要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那么哪些税收筹划存在较大风险?
答:个别企业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纳税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在低税地成立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实质的公司作为利润堆积中心,导致经济活动与价值创造、利润归属与税收缴纳在国家(地区)间的重大失衡,带来较大税收风险。激进的税收筹划往往损害我国税收权益:如通过境外投资搭建离岸架构,以境外间接财产转让或税收居民身份变化,人为规避原属于我国的税收管辖权;通过跨境关联购销、集团劳务、关联融资、无形资产使用权等交易,以不合理价格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低税地;不申报或少申报境外所得,或在低税地设立不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以堆积利润为目的的公司,规避或延迟对我国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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