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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文山某药业虚开发票案,虚开金额9.5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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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减税降费政策叠加发力 为经济发展增添动能

 

附件1:税务总局公布2起“黑名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一、专项整治+“黑名单”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2018年以前,在三七交易市场里总有些人提着五花八门的小礼品,打着办理信用卡或是注册会员的名义在市场里转悠,见到种三七的农民(俗称“七农”)就送上小礼品,只需要“七农”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事,有的“七农”伸手接住了馅饼,却不知这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将“背上”几百万元的三七交易。直到税务部门开展医药及农产品收购行业税收专项整治,文山州60余户企业被查,32户企业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的雷霆手段及相关宣传报道席卷而来,“七农”们方如梦初醒……

  

文山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长期在文山从事三七药材生意,经过多年打拼,已经由个体户发展为大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税务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各种生产设备齐全,员工在场地晾晒三七或在车间打磨三七粉,运转井然有序;从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到运输、销售、纳税申报等各环节资料记录齐备。然而,在企业营造出的产销势头强劲的表象下,却隐藏着大量的虚假产销业务,隐蔽性和欺骗性十足。

  

经税务部门深入调查,何某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七农”身份信息,虚构三七收购业务,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继而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了何某快速致富的“金蛋”。2009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偷逃税款3.8亿元,无货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22份,开票金额9.5亿元,税额1.2亿元。税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追缴税款3.8亿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文山州税务部门在专项整治基础上,大力宣传税收违法“黑名单”工作,通过“黑名单”宣讲“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农村”,进一步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探索出一条专项整治与“黑名单”深度融合的路子。目前在文山三七交易市场上,已看不到“送福利”的人,“七农”们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业已提高。“专项整治+‘黑名单’”在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的同时,维护了文山三七市场的交易秩序和税收安全,优化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点评:2014年以来,随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各地积极探索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别是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了打击的持久震慑作用,巩固提升了专项整治的效果。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公布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来源:云南省国税局

 

纳税人名称

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5326216736052311

组织机构代码

673605231

注册地址

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南路三七市场1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何文萍、女、身份证:532621********0069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陈剑敏、女、身份证:532621********0942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案件性质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文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09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8363.73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22份,金额95122.18万元,税额12366.00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

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8363.73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延伸新闻:

税务总局公布十大骗税虚开违法案件四起医药行业虚开额均超亿元

发布时间:2017-04-20

 

云南健康药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12月,云南省文山州国税局查处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2011年至2014年,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亿元,并向下游12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7份,金额3.2亿元。文山州国家税务局依法冲减企业进项留抵税额601万元后,追缴增值税3456万元,企业所得税6787万元。目前,公安机关正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公布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来源:云南省国税局

 

纳税人名称

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532621775535289B

组织机构代码

775535289

注册地址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中药生物谷6-5、6-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程允标、男、身份证:440923********4853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陈兆龙、男、身份证:440923********4615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案件性质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主要违法事实

经文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1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242.21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57份,金额31958.37万元,税额4155.00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

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242.21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张泽玩忽职守、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8-21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625刑初31号

 

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泽,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云南省文山市人。因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砚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泽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敏、书记员董世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泽及其辩护人樊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泽在任原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和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在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认真审核,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且未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两家公司企业长期大量领购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8906741.77元。

 

2.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泽利用其担任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黄某2、刘某1、程某、黄某3(五人另案)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8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张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受贿款348000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在工作上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在管理上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其收受何某、黄某2和等人送给的钱,但并没有帮他们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樊文学的主要辩护意见:第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泽犯玩忽职守罪没有意见,但应对被告人张泽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税收审核环节是从纳税人申请开始,税收征管员进行核实再报给开化分局审核,审核以后再次报到市局的“货劳科”,最后才是报到市局的分管副局长审批,基层税收征管员有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是关乎整个审批流程最关键的步骤,税收征管员没有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履行好职责才是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不能将错误归咎于作最后审批的张泽,所以应当对张泽给予从轻处罚;2.张泽收受钱财后并没有违法操作为纳税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张泽在担任市局副局长期间,分管财务、货劳科等部门,工作任务重,不可能对审批的每件事、每项工作进行实地调查核实;4.每个税收管理员都要管理300至400户公司、个体工商户,工作量特别大,难以对每户都核实清楚,涉税公司以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等方法骗取发票,造成的后果均由张泽承担显然不公,应当对张泽从轻处罚;5.张泽作为主管副局长,已按规定履行了工作职责,虽然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但张泽的责任是比较轻的。

 

第二,对于被告人张泽构成受贿罪没有意见,但认为张泽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张泽受贿的时间都是在双节期间,其受贿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小,没有因为收受财物就违法操作审批流程,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2.张泽受贿的目的性不强,加之张泽已经积极退赃;3.张泽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张泽实行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泽在任原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和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在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认真审核,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且对发票的使用情况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两家公司长期大量领购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28906741.77元。

 

2.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泽在担任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收受何某、黄某2、刘某1、程某、黄某3(五人另案)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综合证据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文山州人民检察院2017年9月29日交办于马关县人民检察院,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泽于2017年9月29日被传唤到案。

 

3.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泽的基本身份信息,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4.调取证据通知书、文山州国家税务局关于文山县国家税务局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文国税函〔2009〕205号)、县(市、区)局机构设置规定,证实文山县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及税务分局的工作职责。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工作流程图,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流程,其中分局长及上级发票分管领导需要对企业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批。

 

6.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文山州国家税务局文件(文国税任〔2010〕2号、文国税任字〔2013〕4号),证实被告人张泽系国家公务员,于2010年1月任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2013年3月任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7.文山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文山市国税发〔2013〕44号、文山市国税发〔2013〕93号、文山市国税发〔2015〕19号、文市国税发〔2016〕2号、文市国税发〔2016〕83号、文市国税发〔2016〕120号、文市国税发〔2016〕128号、文市国税发〔2017〕75号),证实张泽于2013年4月起至2017年一直分管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玩忽职守罪证据

 

1.营业执照,证实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何某。公司主要经营中药材收购、销售、日用百货、农产品销售。

 

2.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发票申请、审批材料,证实2010年1月18日,张泽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作出“同意月增购40份”的审批意见;2011年7月26日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作出同意税管员“该户因业务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领购量月50份,现增购至60份,建议月领购60份”的意见并上报审批;2013年12月26日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增购申请审批表,作出同意货劳部门“同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每次限购45份”部门意见的审批意见。

 

3.调取证据通知书、综合征管软件金三系统发票领用存情况查询表,证实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至2015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云南省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证实何某确认金旺公司存在超限量领购发票购票特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每月最高购票数量50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票票种核定表,证实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程某,公司主要经营中药饮片、中药材购销、三七购销。系原文山县宏辉药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6.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领购发票的申请、审批材料,证实张泽2010年9月27日对文山县宏辉药业有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作出同意税管员“因业务需要,企业原购票量40份不够使用,现要求每月增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见并上报审批;2011年1月17日对文山县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作出同意税管员“经调查,建议允许该企业每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的意见并上报审批。

 

7.综合征管软件金三系统发票领用存情况查询表,证实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4年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8.入户调查登记表,证实赵某2提供的2012年至2017年对其所监管的纳税企业进行入户调查的情况,2016年11月以前未对金旺公司进行过入户调查。

 

9.关于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报告,证实文山州国税局从2015年11月3日起对云南省国税局稽查局委托的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至2014年涉税一案实施检查,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经营期间向下游江西博斯宇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等23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9份,金额914032257.80元,税额(应补缴)118824193.75元,价税合计1032856451.55元。

 

10.关于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回复函(修国税稽协复〔2016〕1号、筑国税稽协复〔2016〕4号),证实2011年至2014年,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税额(应补缴)10082548.02元。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证实税源管理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负责。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1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公司记账凭证,证实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下游的江西博斯宇医药有限公司、江西东荣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深圳现代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联通达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天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中徽药业有限公司、合肥瑞诚医药有限公司、开封恒大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药品器械有限公司(2015年1月变更为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振峰药业有限公司、合肥康丽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开封铭鑫医药有限公司、江西隆泰胜药业有限公司、江西修江药业有限公司、辽宁可济药业有限公司、河北森隆药业有限公司、陕西怡康药业有限公司、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郑州汇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2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14.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

 

15.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代某、黄某1、高某的证言,证实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和开化分局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能,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开化分局局长的工作职责以及纳税人领取发票的业务流程。

 

(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货物和劳务税科简称“货劳科”及货劳科的主要工作职责。

 

(3)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及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流程。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化分局的管理对象,该公司业务量大,所得税上得多点,增值税上得少点。因为监管企业比较多,税收管理员较少,在对企业检查时只是抽样调查,并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纳税评估,核实过公司开具的收购发票、仓库中是否有货物,以前是日常管理,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申请增量领购发票需要对企业提出的内容进行核实,在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时没有全面检查,只是片面抽查。企业首次领购发票、增量领购发票后,按规定需要事后监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发票使用。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领购发票、增量领购发票后,税管员偶尔进行抽查监督,发现该公司收购的三七有一部分不是向农户收购的,但是公司开具了收购普通发票进行了进项税抵扣,如果全面监督,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肯定不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申请增量领购发票的审批流程等。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的管理每年大概去两次左右,主要查看货物、了解经营情况、查看账目,发现该公司进项税大,不是向农户收的就叫他转出、少抵扣。企业首次领购发票、增量领购发票后,按规定需要事后监督。在检查中发现虚开行为,就跟分局领导反映,由领导向市局反映处理。

 

(5)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企业增购发票流程等。在其管理期间是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是到企业核实财务状况、供货合同、经营情况。对文山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也进行了日常的监督管理,但因为单位一个管收管理员要管理几百户企业,到企业核实库存量,有时候企业有库存量,但无法辨别货物是否是他自己的,并且提供的合同,也难以辨别是否客观真实,所以人少事多,有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才导致企业存在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及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2011年3月单位轮岗,其和邵一峰在一组,邵一峰接赵某1的手,从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邵一峰是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管理员,其协助他管理。2011年3月单位轮岗,其接手白某转给其的管户,从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其是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管理员,邵一峰是协助其管理。2011年7月26日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在税务专管员审核意见中“赵某2”的名字是其签的。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地调查了,是邵一峰制作调查报告。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是抽查账务、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告知虚开发票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税收管理员少,一个管理员管理400户左右,工作量大,所以有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才会出现虚开。如果税收管理员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来对管理企业,可以避免企业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企业增购发票的流程等。在对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管理期间,其尽力管理了,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来管理企业,可以避免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为单位一个管理员要管理几百户企业,如果按相关文件来管理根本管理不过来,每个税收管理员都是尽力管理,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是能力有限。

 

(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成立了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名声、信誉逐步提升,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客户,以至于省内外的公司都会主动来联系其的公司做生意,这些公司在收购三七后,就会要求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其不同意,后来对方说手续费由他们出,为了以后继续合作,其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来开票,随着与对方公司逐步熟悉起来,对方公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直接打电话给其,需要多少金额的票,其也就会按照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公司,同时按1%收取手续费。开始是随便买点三七,但要求多开发票,到后面就直接只要发票了,没有货物交易。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对方公司,至于货款,一般是对方公司收到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支付到其公司的对公账户,其公司又从对公账户将这些货款转至公司财务人员陈某1、吴某的个人账户,最后又将货款转至对方公司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内。金旺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共为2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辽宁可济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森隆药业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存在票货不一致的情况外,其他19家公司都是无货虚开。金旺公司是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监管,其记得的税务监管员先后是赵某2、李某1。税务监管员主要是来查查帐和看看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时是一年来一次,有时是两年来一次。

 

其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在开化分局领的,具体是会计去领。公司用于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刚成立时大概是每月领取10份,后来由于业务量增加,公司就向开化分局写申请增领,记得增领后最高每月领50份,但2015年文山州国税稽查局稽查后,每月还可以领取50份,2017年其公司的信用等级被税务局从A级评为D级后每月就只领取20份。2008年刚刚成立公司时税管员到公司核实过,后来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管员就没有到公司核实过,直到2015年后被稽查才来核实。其公司每次写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没有派相关人员到公司调查核实。2011年至2014年申请领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几次是不符合条件,有几次是符合的,但具体是哪一次记不清了,当时也没有税管员去核实。2009年至今税管员及税务相关人员只是在公司刚成立时来公司进行过稽查核实,后来就一直没有来过,直到2015年公司被稽查后才开始派李某1、赵某2来核实。

 

(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根据何某的通知需要开票了,就会按照何某提供的公司名称、数量、金额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来抵扣税款。何某让其到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用其的身份证开了两个账户为公司转账时使用,手机绑定的信息提醒是何某的手机号。在公司收到货款后何某就会告诉其将货款转账到所开设银行的账户内,再将货款转账到何某提供的对方账户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都是邮寄给对方公司。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刚到金旺公司财务部时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胡某1提供的受票企业的资料、销售数量、金额、税率来开票的,具体是开给哪些公司记不清了。

 

(11)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按何某提供的公司购销合同上约定的品种、数量、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不清楚。

 

(1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金旺公司的收购和销售都是何某一个人负责,其没有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复核过金某1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何某通知其需要开票时,其就会按何某提供给的购销合同上约定的品种、数量、金额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其会按照何某的通知转款给对方公司,直到2013年,因为何某告诉其有对方公司来购买发票,结合之前公司账户接到对方公司货款,之后通过其个人账户把货款回流到对方账户来看,其才知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其与一些毫州人接触,发现他们在当地并没有实业。金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收取1.8%至2%的手续费。2011年至2014年,金旺公司为2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辽宁可济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河北森隆药业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发过货以外,其他19家公司都是无货虚开。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4年间,雄邦物流公司没有为金旺公司运输过货物,因为雄邦公司是在2015年6月份才成立经营的,大概到2016年才和金旺公司有货运业务往来。

 

(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4年间,天天物流公司为金旺公司运输过货物,但当时双方规模还很小,货物运输数量不是很多,后来随着公司发展,货物运输数量才逐渐增多。

 

(16)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文山营业部只有2014年为金旺公司运输过货物,主要是在2014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货运次数不算多。

 

(1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2015年其任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出纳,主要就是付款收款。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程某到国税局领取的,由于时间长,其只记得每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前每月领取多少记不清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哪个税管员负责、是否来公司调查过其不清楚。

 

(1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程某。从2011年开始,公司的业务员唐某与贵阳市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商谈好,由其以健康公司的名义为这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谋取利益,具体虚开了多少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记不清了。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年底价税合计大概开出了97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

 

(1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贵州片区的业务员,从2011年来,其为贵州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和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了约9000万元以上的虚假增值税发票。

 

(20)证人曹某、姚某、杜某的证言,证实从2011年以来,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公司接受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16.被告人张泽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管理员是谁,由于时间长,其记不清楚了。

 

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9月17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中“张泽”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不知道是谁帮其签的。2009年6月15日、2009年7月13日、2010年1月18日、2011年7月26日这四张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票;2010年9月27日文山宏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票、2011年1月17日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一共六张审批表上税务所、分局审核意见栏里审核人“张泽”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文山宏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只是变更公司名称。其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上签字,一是根据工作要求,是属于其本人的工作职责;二是根据税务管理员上报的资料和分局领导的意见及货劳科的意见进行审批。其只是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具体调查是税务管理员负责,他们是否客观真实调查不清楚。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其审查的书面材料是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首次领购发票、增量领购发票后,按规定需要对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管理监督,经营情况就包括发票使用的情况。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首次领购发票、增量领购发票后具体税务管理员是否管理和监督其不清楚,至今税务管理员也从来没有向其报告过在事后管理和监督中发现过两家公司存在的问题。该两家公司大量领购增值税发票,公司当时经营情况税务管理员掌握。如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行事后管理和监督,这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可能会得到避免和及时发现。但因为单位人少事多,一个管理员要管理几百户管户,所以在履行工作时有履行不到位的地方。

 

(三)受贿罪证据

 

1.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03年开始做三七生意,2008年成立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其从2010年开始送钱给张泽,共十四次送给张泽132000元。2015年9月因为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其公司虚开发票,其拿了100000现金到山水文苑张泽家给他,第二天张泽叫他媳妇把钱退还给其了。其送钱给张泽,是因为他是文山市国税局副局长、开化分局局长,直接管理监督其公司做生意,对上税进行稽查,还有就是这么多年了,他们来公司稽查过很多次,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是心知肚明的,但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对公司虚开发票的事情也没有提出来过,所以要跟他搞好关系,就每年过年过节都送钱给他。

 

(2)证人黄某2和的证言,证实其共六次送给张泽48000元钱。因为张泽是文山市国税局的副局长,他是专门管税票领取的局领导,要领取税票都要经张泽同意,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领取税票特别是在超票的部分给予关照。在每个月领取超票部分的过程中,张泽都及时批准其领取,不为难其,不影响生意,所以从其开公司以来,每年过春节、中秋节其都要送钱给张泽。

 

(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都送钱给文山市国税局副局长张泽,每次5000元,共计十一次,总的送给张泽55000元。因为张泽是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局长、市国税局副局长,他是专门管税票领取的领导,要领取税票都要经张泽审批同意,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在领取税票特别是在超票的部分,希望张泽给予关照。

 

(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文某主要是做三七中药材生意,经营文山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其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中秋节、春节共计十三次送给张泽83000元钱,因为张泽是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局长、市国税局副局长,专门管税票领取的局领导,要领取税票都要经张泽同意,送钱给他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

 

(5)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实为了顺利做好生意,在经营过程中不受他人干扰,每年春节、中秋节其就会安排王某2从公司的备留金某2取出40000余元去拜年拜节。这三年来,一共安排王某2拿了100000余元去送礼。印象中文山市国税局的副局长及分管领导一般都是给5000元至10000元。送钱给张泽是因为他管理着国税系统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好增票,其才安排王某2这么做的。

 

(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因公司业务量增加,为了多开增值税发票,其向公司老板黄某3说明情况后,黄某3先后拿了30000元钱交给其,由其先后五次送给时任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张泽。送钱以后,批票也快了,办什么事都好办了很多。

 

2.被告人张泽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在其担任文山市国税局副局长、开化分局局长期间,与相关的企业老板何某、程某、刘某2(刘某1)、黄某2和、黄某3之间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何某先后十四次送给其人民币132000元。2015年何某公司的案子发生后,她送了两次钱给其,一次50000元,另一次100000元,当时其不敢要,50000这次其第二天叫其妻子拿去何某的门市部退给她了,100000元这次当天就退给她了。何某送钱是有目的的,因为其是文山市国税局开化分局局长、市国税局副局长,对税票的发放有最终的审批决定权,何某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在审核、审批临时增购税票过程给予方便,所以才送钱给其。黄某2和共计六次送给其人民币48000元。因为其是文山市国税局的副局长,分管货物劳务税务科,发票的增购都需要其审批,黄某2和为了和其搞好关系,在领取发票和超票的时候,希望给予他方便,给予审批同意。刘某1十一次共计送给其现金人民币55000元。因为其是文山市国税局的副局长,希望与其搞好关系,他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给予他方便。程某共十三次送给其人民币83000元。因为其是领导,他送钱给其的目的是为了跟其搞好关系。黄某3的财务人员王某2共五次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000元,因为其是文山市国税局副局长,他希望与其搞好关系,让其在涉税事情上对他们公司给予关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原文山县国家税务局开化分局局长、文山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责任,对文山金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认真审核,即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对发票的使用情况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两家公司长期大量领购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28906741.77元。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泽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何某、黄某2和、刘某1、程某、黄某3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48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泽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28906741.77元,属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48000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了受贿款人民币348000元,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其余辩护理由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受贿款人民币348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张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侦查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张泽指定监视居住33天,依法应折抵相应刑期。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348000元系赃款,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已扣减监视居住33天)。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受贿款人民币34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蒋以明

审判员  谢明燕

审判员  黄志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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