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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税收政策专题,你get了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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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自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以来,江苏省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帮助纳税人了解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我们整理了“一带一路”税收政策专题,供大家参考。
 
基础知识篇
1、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形式有哪些?
现在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以下几个形式:第一、对外投资实体企业;第二、对外承包工程;第三、对外劳务合作。
 
2、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已对外签署107个税收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可享受我国政府和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作为其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提供给东道国税务机关。
 
4、什么是税收抵免?有哪几种方式呢?
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有三种方式,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
 
5、什么是“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直接抵免,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6、什么是“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举个例子
问:我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A,A公司在X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C,C公司在Y国设立全资子公司D,D公司在Z国设立全资子公司E,请问我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间接抵免时,可以计算到哪家公司?
 
答: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计算到E公司对应所得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层外国企业。
 
7、什么是税收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在其申报境外所得税额时视为已缴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举个例子
问:我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该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并有鼓励境外投资的税收减免优惠,如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利润(2000万元)次年分配给我公司时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可以抵免多少税额?
 
答:居民企业从我国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该减免税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减免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如果我国与A国税收协定中含有上述饶让抵免条款,你公司上述股息在A国负担并得以免征的税额,可以视同已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你公司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为400万元(2000*20%)。
 
事项办理篇
1、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是否需要留存备查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资料?
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有哪些简化?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3、企业集团主动向集团内任一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体文档?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如何抵免?
企业可以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5、《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何开具?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来源:无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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