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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业已计入成本费用但未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需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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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4-17
摘自《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应关注的涉税事项》
答: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同,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款项,但已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果居民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居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居民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款项全额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如果居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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