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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问题让你了解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同期资料!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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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更好地学习、理解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形成了20个热点问题解答,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20个问题。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答: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3.企业应在何时进行关联申报?

 

答:企业需在2019年5月31日前,就2018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4.关联申报可以申请延期么?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5.2016版关联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含哪些内容?

 

答:2016版关联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一)基础信息:包括《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关联关系表》,共3张表;

 

(二)关联交易信息:包括《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金融资产交易表》《融通资金表》《关联劳务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以及《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共13张表;

 

(三)国别报告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英文)》《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以及《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英文)》,共6张表。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申报表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6.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有何法律责任?

 

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7.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例如,集团合并报表2016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总计超过55亿元,则2018年填报2017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及填写语言是什么?

 

答: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

 

9.国别报告有没有豁免情形?

 

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10.不在规定填报国别报告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答:企业虽不属于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11.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42号公告,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文件中对每种文档设定的准备条件进行准备。

 

12.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13.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答: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4.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5.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6.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

 

答: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17.企业应在何时提供同期资料?

 

答:42号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18. 主体文档简并提供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简并提供主体文档: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主体文档的准备条件;二是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三是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需要注意的是,“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

 

19.企业集团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后,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应如何处理?

 

答:其他企业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已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况,包括提供时间及已接收主体文档的税务机关名称等相关信息,即可免于提供。

 

20.同期资料的保存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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