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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4月1日后,进项税额抵扣有这些变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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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务  
 
疑难问答
01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02
            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04
            什么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都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相关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05
            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因公出差取得了两张铁路车票,进项税额是由我公司还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抵扣?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涉税实务
 
 
1.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以下业务:
(1)4月1日向当地村民收购了一批牛肉,自行开具收购发票1张,价税合计10000元,其中的50%当月用于加工食品罐头对外销售;
(2)4月2日新购进一栋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9万元,当月认证相符;
(3)2月14日购进一栋房屋用于办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80万元、税额18万元,当月认证相符。
 
       分析:
(1)因为当月有50%的牛肉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以当期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10000×(10%-9%)×50%=50元。
(2)4月1日之后购进的不动产,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3)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尚未抵扣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月所属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800000×10%×40%=72000元。
 
2.某公司为建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份取得以下抵扣凭证:
(1)向A公司购买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金额合计1500元,税额合计135元,当月认证相符;
(2)公司员工因公出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0张,发票金额合计1750元,税额合计157.5元;
(3)取得注明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张,票价合计7500元,民航基金合计500元,燃油附加费合计50元;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20张,票面金额合计2160元;
(5)注明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50张,金额合计4300元,其中15张是来自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部,金额合计675元,1张客票的身份信息是手写的,金额40元。
 
分析:
(1)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135元抵扣;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157.5元抵扣;
(3)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500+50)÷(1+9%)×9%=623.39元;
(4)该公司取得的铁路车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160÷(1+9%)×9%=178.35元;
(5)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不得抵扣,手写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不属于有效的扣税凭证,所以该公司取得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300-675-40)÷(1+3%)×3%=104.42元。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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