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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拒开发票被举报,隐匿收入受处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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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1
案情介绍
 
2019年,纳税人李某到H电器有限公司门店购买了一台家电,李某付款后,柜台营业员向他提供了一份自制的收款收据。
 
李某见状要求对方提供销售发票,但被营业员拒绝。营业员向李某表示,该企业向个人销售家电时只开收据,并且收据盖有公司财务章,在家电保修期内凭此收据顾客享受到的保修等服务一样都不会少。
 
但李某认为消费者付款后商家有义务提供发票。在多次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无果后,李某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并提供了收据复印件。
 
02
税务稽查角度
 
接到李某提供的线索后,税务局稽查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虽可证明H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发票违规的事实,但企业对外开具收据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按“未开具销售发票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另一种是隐瞒该部分收入,不申报纳税。
 
为核实企业情况,稽查人员着便装开展了外围调查,了解到两个重要信息:一是该企业销售收据均由柜台营业员吴某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二是开具销售发票的货款,连同发票“记账联”,销售人员均交财务室入账,而开具收据部分的货款,销售人员则均交给经理秘书王某。
 
同时,经稽查人员核实,H电器有限公司以往纳税申报表中“未开具销售发票收入”栏目一项均为零申报。
 
综合前期核查各方信息,稽查人员认为,该企业隐匿收入嫌疑较大,决定对其实施突击检查。
 
稽查人员兵分两组,分别对该企业财务室、管理人员办公室进行了核查,从经理秘书王某办公室电脑中,成功获取了该公司的一份名为“公司商品进销明细账”的内部文件,同时从营业员吴某处取得了企业对外填开的全部收据存根。
 
通过对该企业账证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内部明细账中数据进行稽核比对,发现该企业通过开具收据共隐瞒应税收入125.3万元(不含税)。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承认了销售部分产品不开发票,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税务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1万元的处理决定。
 
03
观察
 
H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家电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且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但是H电器有限公司却通过不开具发票的方式隐瞒此笔收入,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处。
 
H电器有限公司上述隐瞒收入的方式明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对于偷税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给予刑事处罚,反而得不偿失。
 
纳税人切不可通过违法的形式逃避应当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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