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3-29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

 

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减税降费在行动之二十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日期:2019-03-26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