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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一次性抵扣?
答: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减税降费在行动之二十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问题解答
日期: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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