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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汇编(扣除类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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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查帐征收(A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汇编

 

发布日期:2019-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扣除类政策

 

1、税前扣除基本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沪财税〔2016〕82号)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5、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沪财税[2015]61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8]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7、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8、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9、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利息支出一般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2、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3、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4、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1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1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税函 [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7]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8、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19、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接受捐赠对象、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财税〔2016〕45号、沪财税〔2016〕52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21、手续费及佣金

 

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2、开(筹)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 [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3、员工服饰费、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4、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25、母子公司费用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6、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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