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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19年3月22日
问:我公司于2018年2月开始筹建,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在筹建期间,共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万元。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企业在2018年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计入2019年度的筹办费,并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选择在2019年度进行扣除,扣除的标准应为: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即60万元(100×60%),计入企业筹办费,超出的40万元(100-60)需进行纳税调增;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石景山区税务局 欧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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