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
| 点击链接下载 《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2025年版)》 |
| 点击链接下载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
厦门税务
个人所得税新法与旧法一大变化是将旧法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模式,于是,出现两个让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代扣代缴”和“预扣预缴”。
然而,接下我们发现,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有时候是“代扣代缴”,有时候是“预扣预缴”……
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代扣代缴”,什么时候“预扣预缴”?
01
代扣代缴与预扣预缴的不同之处
预扣预缴的情形
当且仅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因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是按年计算,而扣缴义务人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扣缴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与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的不同导致“预扣预缴”的产生。
代扣代缴的情形
当(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02
怎么理解”当且仅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
重点在“居民个人”和“综合所得”两个条件要同时符合!
因为,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不按年计算的,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