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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劳务费时,你代扣个人所得税了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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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玉泉税务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国、地税出台的1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想必大家早就学习了。如果你把1号公告看成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文件,与本单位无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原因嘛,往下看:
 
一、1号公告把核定税款从原来的2%降低成了1.5%
 
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公告中确定了运输业为1.5%,其他行业为2%。全面“营改增”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1号公告把代开人的身份做了明确
 
公告共规定了两类纳税人需要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1.5%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类是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另一类是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比如大量的提供劳务的个人,如讲课的专家、教授。
 
三、1号公告明确了代开机关
 
代开发票的机关明确为: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比如邮局。
 
四、重点来了:1号公告明确要求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文明确: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这其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由提供劳务的人员代开劳务费发票后,向支付方报销费用。这时,就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时按哪个税目代扣呢?当然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这一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下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20 0
2 20 000 至 50 000元 30 2000
3 超过50 000元 40 7000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大家看清了,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30%和40%,因此如果各单位在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率,予以代扣。
 
五、最重要的一点:1号公告明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减已交过的1.5%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比如,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按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时,除按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以外,还可以再抵减纳税人已缴纳过的1.5%的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张教授为某事业单位做了一次讲座,该单位同意向张教授一次性支付讲课费5000元。请问:
 
1、张教授去邮局代开发票时应缴纳哪些税费?
 
2、税费的金额是多少?
 
3、该事业单位在向张教授支付该项报酬时,需要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需要代扣,金额是多少?
 
5、这家事业单位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假如张教授要求,5000元是税后金额,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就得包税,即由我单位出钱,代张教授缴纳相关税费。如果我单位想把所有税费金额与支付的5000元一并开在发票金额当中,得按多少金额开具发票?
 
答:
 

1、张教授可以去国税窗口代开劳务费发票,也可以去邮局窗口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2、税费计算:
 
增值税及附加: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在计算时应将5000元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计算:
 
(1) 增值税:5000/(1+3%)*3%=145.6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145.63*7%=10.19(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 文件 
 
(四)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因此,张教授代开发票时,窗口应按以上文件规定免征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3)个人所得税:按照1号公告,窗口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是按开票金额的话1.5%征收,因此,个人所得税应是按含税价计算得出的:
 
个人所得税:5000*1.5%=75
 
因此,张教授在窗口代开发票时,应缴纳增值税145.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9元,个人所得税75元,合计230.82元。
 
3、该事业单位应做以下三件事:
 
(1)向张教授索取价税合计为5000元的劳务费发票一张,并通过网上发票查询系统验明真伪后入账;       
 
(2)向张教授取得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4、该事业单位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5000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再计算;由于金额超过了4000元,因此需要减去20%的费用,同时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
 
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5000/(1+3%)*(1-20%)*20%-75=701.7元
 
财务人员注意了啊,这个金额可比纳税人在窗口代开时缴纳的所有税费高多了啊,所以大家在代扣个人所得税之前,一定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我们再郑重向各代扣代缴单位提醒,如果你单位一次性向报销人员支付劳务报酬金额大于等于25750元,小于等于64375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是30%;超过64375元的,税率是40%。税率是30%的,可以减去速算扣除数2000;税率是40%的,可以减去速算扣除数7000。这两个金额是通过如下方法得出的:
 
X/(1+3%)*(1-20%)=20000,        X=25750,
 
Y/(1+3%)*(1-20%)=50000,        Y=64375。
 
5、该事业单位应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当中缴纳已代扣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1号公告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这部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至于具体申报方法,应该是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当中,先根据不含税金额和适用的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再直接录入纳税人已在窗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并把此数减去后,得出剩余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由于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的,因此需要由代扣单位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增加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在申报时与本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一道,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当中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6、假如张教授要求,5000元是税后金额,这种情况下,我单位就得包税,即由我单位出钱,代张教授缴纳相关税费。如果我单位想把所有税费金额与支付的5000元一并开在发票金额当中,得按多少金额开具发票?
 
首先应当明确,纳税人身份是不能转移的,即使这家单位承诺包税,由付款单位承担纳税人的相关税费,也需要以纳税人的名义代开发票,而不能以支付方的名义代开发票。
 
其次,报税时,计算相关税费变得更加复杂,试说明如下:
 
假设准备开在发票上的金额是Z,这其中包含了纳税人应缴纳的所有税费,最后在扣除所有税费后,支付给张教授的金额是税后的5000元。根据此种设想,我们计算如下:
 
(1) 增值税:Z/(1+3%)*3%=A
 
(2) 城市维护建设税:A*7%=B
 
(3)窗口代扣的个人所得税:Z*1.5%=C
 
(4)支付单位需要继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Z/(1+3%)*(1-20%)*20%-C=D
 
(5)纳税人取得税后5000元的计算公式为:
 
Z-A-B-C-D=5000
 
(6)将以上A、B、C、D依次代入最后公式,计算得出Z的金额:
 
Z-Z/(1+3%)*3%-Z/(1+3%)*3%*7%-Z*1.5%-【Z/(1+3%)*(1-20%)*20%-Z*1.5%】=5000,合并同类项后,得出:
 
Z*0.81349515=5000,最终,Z=6146.32,从而得出:
 
窗口缴纳的增值税A:179.02,
 
窗口缴纳的城建税B:12.53,
 
窗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C:92.19,
 
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D:862.58。
 
验算一下:当支付单位向纳税人支付6146.32元并包税,代纳税人缴纳所有税费,最终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会获得多少劳务报酬呢:
 
6146.32-179.02(窗口增值税)-12.53(窗口城建税)-92.19(窗口代扣个人所得税)-862.58(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该单位想包税,让张教授拿走税后的5000元,由单位出钱缴纳所有税费,并将所有税费与税后的5000元一道,都开在发票上的话,开票金额是:6146.32元。
 
注意,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式,前提是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城建税税率是7%,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话,如果单位包税,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后金额的关系为:
 
发票开具金额*0.81349515=税后金额
 
此公式仅供大家参考,同时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前提条件!
 
六、1号公告明确此项工作起止时间:
 
自2017年5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七、涉税风险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47号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1号公告原文及解读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5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区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2015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告对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的预征率进行了明确。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原来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将全部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政策,因此发布此公告。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公告中确定了运输业为1.5%,其他行业为2%。全面“营改增”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于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对此类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及其他有代征资格单位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编辑设计:呼市玉泉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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