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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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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云南国税
  

研发设备、仪器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叠加享受呢?若能叠加享受,对企业增强研发能力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消息。

 

读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听解析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当会计与税法折旧政策不同时,按照孰小原则选择折旧方法进行加计扣除。
 

看案例

 
例1:甲生产制造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0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25万元(1000/8=125),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66.67万元(1000/6=166.67),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25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93.75万元(125×75%=93.75)。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5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200万元(1000/5=2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166.67万元(1000/6=166.67),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166.67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25万元(166.67×75%=125)。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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