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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1、18号文件明确了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按营改增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个是容易误解的。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不再分别计算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
3、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咋一看容易理解成进项转出。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或许未来可以留抵退税或者在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时继续用于抵扣,待后续政策明确。
5、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行业的限制。但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明确增值税税率17%、11%降为16%、10%后,对税率调整前的纳税行为的冲红和补开按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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