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1-10期(云南国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4-05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云南省国税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期 
 
1.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和建筑服务,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使用ETC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应该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如何抵扣?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4.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盖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5.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期 
 
1.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规定:“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七、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3.公司租用个人的不动产,对方去地税机关代开了增值税发票,但税率栏是‘***’。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二、代开发票流程 
 
(四)发票开具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4.ETC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如何取得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5.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如下: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期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18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576号)规定:“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是否还可以继续稽核比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5.一般纳税人租入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4期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哪个单位申请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是由分支机构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何新规定,从何时起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4.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5期 
 
1.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2.哪些纳税人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3.2018年2月份申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为什么没有《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规定:“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4.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如何确定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5.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6期 
 
1.非税收入票据怎么分类,具体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2018年4月1日起,哪些企业新增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3.2018年4月1日起,纳税信用级别增设M级,对于M级企业,有什么激励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4.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何进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5.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7期 
 
1.纳税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发票丢失会有罚款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纳税人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8期 
 
1.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消费税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3.哪些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规定:“一、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4.在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内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规定:“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流程 
 
纳税人网上发票验旧后,通过新系统开票软件或各省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申请信息传递到核心征管系统,征管系统处理申请信息发放发票,税务机关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或者放置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位置由纳税人自取,同时将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发送至新系统开票软件。纳税人收到纸质发票后,通过新系统确认下载领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发票网上申领。” 
 
5.铁路局自制退票费报销凭证,是否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 
……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9期 
 
1.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成品油需怎样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2.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规则是否从2018年3月1号开始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 
 
3.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5.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10期 
 
1.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2.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3.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以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5.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备案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