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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亡故后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多个继承人是否分别计算纳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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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存在多个继承人,是否应由继承人按各自领取金额分别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企业年金属于离职后福利计划,确认为职工薪酬支出,职工符合条件领取的企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年金所有人作为纳税人缴纳相关个税。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规定中,个人死亡后,一次性领取时应以已故职工个人为纳税人按账户余额的全部金额一次性代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以受益人或继承人为纳税人申报扣缴个税,也不由多个继承人分别按继承金额扣缴申报个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继承人继承的年金余额为纳税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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