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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是合理假设,如果假设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资金,再以资金“对外投资”则属于过度假设,过度的交易假设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交易实质,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假设成了以货币为对价交易和以货币进行投资。如,(1)A公司以500万资产投资B公司,(2)A转让500万资产给B公司,再以应收款项进行债转股,或收到500万资金后再投资B公司,显然,情形(1)不能简单的假设为情形(2)进行税务处理,但情形(1)真的改变成情形(2)操作了,则属于模式改变。
情形1、将划转的负债假设为或真的由划入方代偿后,或假设为或真的由划出方先将负债转让给划入方,形成应收划出方款项,再将应收款项作为资产反向划转。
情形2,子公司A欠B公司1000万,子公司A向母公司划转债务,假设为或真的由母公司先向B借入1000万,再将1000万划转给A,A向B偿还债务。
情形3,A公司欠B公司1000万,C公司愿意无偿承担A公司债务(A应确认所得),同样可以假设为或真的由C公司先向B借入1000万,再将1000万无偿提供给A或借给A再豁免(A应确认所得),A向B偿还债务。
上述情形(1、2)虚设资产或真实资产反向资产划转以及情形(3)反向无偿提供资产,实际将“无偿”承担负债,假设为或转变成资产(资金、应收款项)划转、无偿提供或应收款项被豁免,从而原债务得到代偿、清偿或转让,不属于负债划转的合理假设,而属于过度假设和改变交易模式。反向资产划转不确认所得,不等同于划转负债不确认所得。
情形(3)可见,无偿承担负债或是反向无偿提供资产下,A都应确认所得。
情形(1)和(2)下,如果划转负债(无偿承担负债)后负债划出方需要确认所得,则存在转变为反向资产划转后资产划入方(即负债划出方)可以不确认所得的避税空间,本文认为这个避税空间是不应存在的。
因此,本文认为划转负债不等于反向资产划转,反向资产划转是划转负债的模式转变,基于权益性交易不需要确认损益,划转负债应与划转资产一样给与适用40号公告规定的权益性交易的税务处理。
情形4,如果划转资产中有划出方对划入方的债权,应按划出方对划入方债务豁免处理,如果划转负债中有划出方对划入方的债务,应按划入方对划出方债务豁免处理。
情形4同样可以转变为反向资产划入并归还债务的方式进行模式转变,符合条件的债务豁免应与划转资产一样给与适用40号的权益性交易的税务处理。
应避免单纯债务(不连同资产)划转对子公司股权价值影响的避税空间,本文认为,资产连同负债一起划转,负债不构成非股权支付,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划转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应将承担债务一并作为权益性交易,给与适用40号公告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特殊待遇,这是符合现实重组情况和会计核算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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