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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适用原征收率减按新征收率优惠,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和原理设计有一定复杂,且容易混淆,典型的如不含税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1+5%)×1.5%,还是含税销售额/(1+1.5%)×1.5%,有不同看法,实际代表了前后两种征税思路,涉及到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发票开具、申报表填写、受票方抵扣等多方面问题的协调。
文件规定减按0.5%征收增值税,还是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的语句差异,并不产生适用政策的差别。
1、含税销售额/(1+5%)×1.5%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
如含税价款10300,纳税人存在减征情形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0000=含税销售额10300/(1+减征前原征收率3%);应纳税额200=不含税销售额10000×减征征收率2%(公式来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会填表)
适用3%征收率减按2%开具普通发票,含税价款10300,金额10000,税额300;放弃减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含税价款10300,金额10000,税额300。
一般纳税人
主表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小规模纳税人
主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个人出租住房5%的征收率减按1.5%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2016年营改增36号)。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是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确定应纳税税额后,再给与1%的减征优惠,并通过申报表减免方式现实。
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优惠,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0500÷〔1+5%)×1.5%=150,开具发票时,含税价款10500,金额10350,税额150,发票税率显示为“***”,将3.5%减征优惠挤入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中。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开具的3%征收率普通发票中含有1%减征优惠,导致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具专票抵扣,需要抵扣只能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专票,并全额纳税和抵扣。显然这对受票方来说是不利的,且很不公平。
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开具专票,在前述特定开票方式下,受票方可以全额抵扣,可以称为减按征收的特殊方式。
3、车辆通行费减按3%
类似含税销售额/(1+1.5%)×1.5%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并非是从2020年执行经销二手车减按征收增值税政策才开始有的。
2016年营改增36号规定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是适用5%征收率减按3%,却起到了直接适用3%征收率的效果,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和车辆通行费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4、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1+1%)×1%
本文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税是减按优惠的破冰,确定减按优惠的新的征税思路。
自2020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
根据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按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填写“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含税销售额/(1+1%)*3%填写“二、税款计算”的“本期应纳税额”,按含税销售额/(1+1%)*2%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假设含税价款10100。
主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按原征收率(减按前)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的方式,减计优惠体现在含税销售价格、发票总金额内、申报表内(应纳税额、优惠额),符合先确认收入再享受优惠减免的思路,有点是账务处理、申报表、发票等容易衔接,缺点就是所开具发票税额包含了减按优惠,因此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链条断裂。
按新征收率(减按后)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的方式,减计优惠没有体现在含税销售价格、发票总金额内,只在申报表(应纳税额、优惠额)体现,缺点是申报表与账务处理、发票等不好衔接,但优点就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可以抵扣。
5、含税销售额/(1+1.5%)×1.5%
自2020年5月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等)
一般纳税人按含税销售额/(1+0.5%),填写《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销项(应纳)税额”按含税销售额/(1+0.5%)*3%填写,按含税销售额/(1+0.5%)*2.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按含税销售额/(1+0.5%),填写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按含税销售额/(1+0.5%)*3%填写“本期应纳税额”;按含税销售额/(1+0.5%)*2.5%填写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上述减按方式应是吸收了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优惠方式(2020年3月1日起)的优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自2020年5月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并以“普通征税”或“普通开具”的方式按1.5%的征收率开具发票,不适用含税销售额/(1+5%)×1.5%计算应纳税税额,不选择“减按征税”或“减按1.5%税率”方式开具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资产减按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减按1%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季度30万免征,也可以适用减按1%缴纳增值税优惠。
适用减按1%,依据的不是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及后续政策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不能理解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适用免税的,销售额填入“(四)免税销售额”,适用减按1%的,销售额填入“(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不再填入“(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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