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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的正负差,遇上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的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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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根据营改增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类等不同品种金融商品的正负差,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盈亏相抵。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部分纳税主体的部分金融商品可以免征增值税或暂不征税,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是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


本文认为应分别计算免税金融商品和应税金融商品的正负差。应对免税金融商品的品种按纳税期单独进行汇总计算差价收入,正差适用免增值税处理,不与其他应税金融商品相抵,负差也不与本期其他应税金融商品正差相抵,并分别结转免税金融商品和应税金融商品的负差至下一期。


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免税,则对所有股票、债券在纳税期内汇总计算差价收入,不可以对单只股票或债券正差适用免税。本期买卖股票和债券的正差免税,不可以去抵下一期股票和债券负差;本期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负差,可以去抵下一期股票债券正差后免税。


暂不征税品种如新三板因为不征税,无需计算正负差,其正负差均不与其他金融商品(应税或免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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