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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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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所称收费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同时提到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


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附件2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列举只收费不服务的三个案例:案例一: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不符;案例二:与贷款捆绑收取账户资金托管费,除自身职责外无实质性服务;案例三: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顾问费,无实质性服务。


营改增规定称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区别于收息(利息、股息等)的服务收费。


“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且无实质性服务,是将贷款收息(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转变为“收费”,因此,贷款人不可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抵扣进项。


“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进项无需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服务,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服务均不予进项抵扣,不能抵扣的进项强调的是“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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