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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有认为1元转让股权也属于无偿让渡,应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确认,不应按1元确认股权原值,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与1元的差额视为赠与。
上述看法设定条件时,未考虑当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假设是5000万时,股权原值1亿元),以0元、1元、1000元、100万、4000万、8000万或其他金额转让股权,算不算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无偿让渡。
0元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确认;
0.01、0.02、0.03......
1元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确认;
1.01、1.02、1.03......
1000元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确认;
以此类推......
100万元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确认;
以此类推......
4000万元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确认;
8000万元超过公平交易价格5000万了,不应视为无偿让渡,受让人取得股权按8000万确认;
视为赠与的话,应以公平交易价格5000万确定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为什么要以转让人的股权原值1亿元来确认呢?
显然有逻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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