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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重组、划转、基础设施Reits基金等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考虑,认为不确认所得是不确认收入,不扣除计税基础,以达到不确认所得的结果,但是这样的看法在笔者总结重组税收政策时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和困惑。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的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有着多种不同的意思。
本文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确认所得,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是一样的税务处理,应按重组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扣除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在收入确认当年对计算出的重组资产转让所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暂时不予确认。实际纳税调整只需对账面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暂时不予确认不是免税,而是以后确认的递延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5年在以后年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确认所得是不再确认为重组资产的转让所得,而是通过对重组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重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的方式进行递延确认,将重组资产转让所得转移转变为转让取得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重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当年,收入应计入当年度收入总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5年度确认所得不再计入收入总额;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收入仍需计入股权转让当年的收入总额。
重组资产未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当年对已扣除的资产计税基础进行纳税调增。
关于计税基础与无票成本、收入总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内容请查看之前文章。之前文章与本文内容不一样的,以本文为准,笔者将根据本文观点对之前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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