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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财产转让所得,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1)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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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编者单位: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举例:企业现金购置资产对价为5000万元,取得发票1500万元,差额3500万未取得发票,至2022年末账面已累计计提折旧1000万,已纳税调整未取得发票部份对应的折旧700万元。


1、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

2、企业以此资产对外投资,不分期和分期确认的税务处理?

3、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转让方的资产税务处理?

4、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5、个人取得资产的“财产原值”与“计税基础”的区别?

6、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情况下,上述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税务处理?

7、合伙企业清算所得计算中资产的计税基础处理?


1、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


案例中,2022年末,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5000万、历史有票成本1500万、历史成本减折旧4000万、历史有票成本减对应折旧1200万?


因为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通常认为2022年末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200万。


计税基础的认定影响转让方资产转让所得的确认和受让方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资产计税基础定义的影响,在税收政策文件比如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中,计税基础既指历史成本的计税基础,也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财税[2014]109号》规定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109号的账面净值本意指的就是计税基础减去折旧后的余额。对于划入方来说属于取得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的计税基础,“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109号是非常标准且准确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为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在目前对计税基础通常的理解下也没什么问题,意思都是一样。


以上内容有助于理解计税基础的意思,但并不是本文的内容重点。存在未取得发票等情况下,案例中资产的计税基础通常被认为是1200万,本文认为这是对计税基础最大的误解。


按账面净值也是计税基础的现状,案例中2022年末资产的计税基础是4000万,购置资产是否取得发票都不影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案例中2022年末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能只确定有票成本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并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原则进行摊销折旧,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与是否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凭证没有关系。但没有取得规定的扣除凭证,对应的折旧、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案例中资产以历史成本5000万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折旧为1000万,再通过纳税调整的其他项目调增700万,而不是按资产1500万的计税基础计算税前扣除折旧300万。


虽然结果是一样,但实质意义并不一样,同时将影响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认定。


2023年1月1日将案例中的资产以6000万对价转让。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账面净值或计税基础4000万=2000万,同时通过纳税调整其他项目对未取得发票的成本3500万-700万=2800万进行纳税调增,而不是确认财产转让所得6000万-1200万=4800万。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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