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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编者单位: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债券属于金融商品,不属于其他金融商品中的资产管理产品,不适用持有至到期规定,债券持有至到期仍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按面值为卖出价。持有至到期也就是债务人回购,包括定期或提前的回购、回售。
溢价或折价发行,均应按实际买入价而非面值作为买入价。债券到期,溢价或折价作为销售额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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