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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我们过去的多篇文章中,描述了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中规定的划转属于财税〔2009〕59号分立中的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企业(分立企业),但59号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而109号和40号的划转,划出企业的母公司没有获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四种情形),划出企业也没有获得股权支付(情形一除外)。
109号和40号的划转是无偿分立,可以说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资产分立。
因此我们认为划转不能适用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适用109号和40号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更多有关划转属于分立以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内容请查看《《注册税务师》杂志发表 万伟华:关于资产(股权)划转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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