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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改制重组各种情形看,基本还是遵循了权益性连续的要求,但即使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都符合权益性连续下的资产转移而不是转让,因为各税种并无统一的税收处理规定,需要根据各自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无法协调一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无偿的范围进行明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中并无企业改制重组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在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也是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现有的改制重组政策给与的是“暂”不征收的特殊政策,是应征收,但给与暂时不征收的优惠,因此符合现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的应征收。
划转虽然在企业所得税中是没有取得对价的转让或转移资产,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限定4种情形划转,第1种情形为投资并取得股权支付型,符合投资入股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第2、3、4种情形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视为转让,而是同一控制下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且不需要支付对价,因为不符合现有改制重组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条件,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范围。
划转第2、3、4种情形在企业所得税中按账面净值转移,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中,不管是按会计核算的账面价值,还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或账面净值,不应将账面价值或账面净值视为取得的对价金额或收入金额。
因为第2、3、4种情形没有获得对价,视为无偿划转的对价为零,将导致划出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出让价为零),接收方获得资产再转让的计税基础为零。
当然,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会计核算以账面价值转让,企业所得税以账面净值转移,土地增值税以原计税成本转让,以达到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也不失为一个“得过且过”的方法。
从鼓励重组来说,给与划转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非常必要和急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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