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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我们之前的文章《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和转让企业的股权对留存利润的不同税务处理》已经阐述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价格包含已按先分后税分配并已纳税的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应给予扣除。严格讲我们认为并不是扣除,而是从转让价格中剔除,作为应收应付款转让处理。
那么转让价格包含当年形成的利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我们认为年中形成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虽然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价格包含当年的利润,不可以从转让价格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都有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举例:合伙人A和合伙人B分别投资2000万(各占50%份额)设立合伙企业,上半年合伙企业经营形成利润1000万,合伙人A和合伙人B分别获得分配500万现金,合伙人A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2000万的价格转让给新入伙合伙人C,下半年合伙企业形成亏损1000万,年终汇算当年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零,可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这样一个结果,只能将合伙人A和合伙人B分别提取的500万现金视为投资人提款,抵减合伙人投资科目。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无需缴纳所得税。上半年合伙人A和B需要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需要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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