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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8日起,云南省开始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可以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 (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
1、全电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2、纸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即问即答(适用纳税人)》、《即问即答——全电发票“大循环”试点阶段常见问题》以及《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显示:
2022年8月28日起,全电发票受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全电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接受全电发票(XML的数据电文格式、PDF、OFD等格式)。目前云南省只是受票试点,尚不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和接受发票。
全电发票受票试点的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全电发票、纸质发票),和现行的纸质发票或电子专普票一样,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
云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https://fpdk.yunnan.chinatax.gov.cn。
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包括网页端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和小程序),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随着未来全电发票试点(不是受票试点)的推开,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开具、红冲、交付和接受、归集、用途确认、查验、查询、发票入账标识、下载、打印等。
小规模纳税人接受全电发票或进行红字发票处理的,同样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
全电发票受票试点的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流程为: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是全额开具红字发票,不能部分金额红冲。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确认单》的功能,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或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开票方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V4.0.22升级内容说明,本版本功能升级如下:
1、新增【发票管理-发票勾选入账】功能,支持企业通过页面勾选操作,进行发票入账。同时,原有【发票入账】功能,支持企业使用扫描枪进行扫描入账。
2、新增【发票管理-发票批量查验】功能,支持企业对发票进行批量查验。
3、新增【发票管理-发起红字申请】功能,通过此功能,企业可以对接收到的全电发票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
4、优化税务数字账户功能中关于全电发票的预览和下载功能。
特别提示:
1、在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抵扣勾选的发票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的抵扣勾选,如需继续勾选请先撤销统计。
2、在纳税申报期内,企业需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抵扣统计表进行统计和确认后,再进行申报工作。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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