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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敬请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财税[2014]109号》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带负债的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分析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税[2014]109号》中的股权、资产划转,对于划出方来说,都是转让财产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财税[2014]10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此规定也是用心良苦)。
例、A公司将持有的账面净值为2000万的设备和负债500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B,获得B股权支付。
A公司作为划出方
收入 | 收入的形式 |
转让财产收入(2000万) | 非货币形式(股权投资)(1500万) 非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500万) |
A公司的负债500万,AB和债权人三方协商由B承担,同时抵掉A公司对B公司应收账款500万。
《财税[2009]59号》规定承担债务为非股权支付,对于划入方B公司来说,案例中非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500万)构成了非股权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四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要求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其他三种情形要求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带负债的股权、资产划转”将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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