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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2022.03.21 联盛化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2.03.21 联盛化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摘编: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1、2016年8月19日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839063.OC);
2、2020年8月6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一、个人股权代持还原税务筹划:
2000年12月,因俞小欧计划转回事业单位任职,不方便持有股权,俞小欧将其持有
的的股权转让给其胞兄俞清秀,由俞清秀代持。
2015年8月,出于税务筹划考虑,俞清秀将其持有的公司6%股权先转让给其父俞阿忠。
2015年11月,出于税务筹划考虑,俞阿忠将其持有的公司6%股权再转让给其孙女俞快。
上述股权代持还原至俞快的原因系俞快为俞小欧之独女,且在公司任职,基于税务筹划及公司管理的角度,由俞清秀转让给其父俞阿忠,再由俞阿忠转让给直系孙女俞快。
二、历次利润分配的完税情况
2018年5月17日,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现金红利259.2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18年6月分配完毕。
2019年5月16日,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现金红利494.1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19年5月分配完毕。
2020年5月14日,经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现金红利1,474.2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20年6月分配完毕。
根据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牟建宇、俞快均持股1年以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台州高投(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咨询当地税务局,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省税务局政策口径,可参照按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2019年第78号公告规定执行,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联盛集团属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纳税情况
联盛有限以变更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93,420,814.41元中的70,000,000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分为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1,368,578.61元后余额22,052,235.8元计入资本公积。联盛有限于2016年4月2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并结合对临海市税务局杜桥税务分局工作人员的访谈,联盛有限本次整体变更之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0万元,本次整体变更之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由于注册资本于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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