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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流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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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认定内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受理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权限范围: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市税务局初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六、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要求及结果

申请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受理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

审查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税务局受理初核后提交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初核后提交地市级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初核后提交县级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决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经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地市级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级财政局和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

送达

文件印发后,由税务部门通过相关程序送达企业。


七、申请材料(申请人自备):


(一)申请报告(含《云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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