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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经营所得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医疗、法律、会计、咨询、其他劳务等,字面上存在一定的重合,我们认为这不是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难以区分的问题所在。
个人经营所得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一直以来就是难解之题,估计这个难题将来还会一直存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中的“提供劳务收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同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人,包括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业主、投资者。
劳务报酬所得则明确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很明显,个人经营所得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范围存在重合,可以说个人经营所得劳务收入范围包含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范围。
区分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不能以是否登记为唯一的判断标准,首先经营所得存在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直接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其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包括了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但要说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我们认为这也不太现实。《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早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并同时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如此,个人不办执照独自经营的情况比比皆是。
经营所得有着经营的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属于非连续性、偶发性的,这样的说法显然也是与现实不符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可谓是“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按劳务报酬计税,这些情况均具有连线性。反而经营往往有单就做,没单就歇着的不少。
经营所得需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的所得和经营成果挂钩,现实中也是难于判断,劳务报酬项目中不少也可以这样理解。
现实当中,往往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限于文件列举的劳务,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劳务报酬所得的其他劳务不应泛指除了上述劳务之外的其他所有劳务,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其他劳务具体所指。),如有特别规定的则按特别规定执行。
但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劳务是否都可以归为个人经营所得劳务呢,各地有各地的操作和判定,更多的情形是,不好判断的往往直接归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劳务。
也许《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本意是为了顾及各方各面,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且穿透到业主和投资人,征税收入又覆盖了劳务收入、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与个人的应税所得存在混淆和重叠,难以调和,一直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和明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经营所得方面一直未有配套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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