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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的经营所得依旧或者是更加迷雾重重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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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与之前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相比,删除了早就没有意义的行业描述。

 

没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目前没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进行修订,也没有更多多各项应税所得范围的解释,我们认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经营所得的内容应与之前是一致的,没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填表说明: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此处的经营所得的应税收入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致,同样包括了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填表说明: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新个人所得税法保留了“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的内容,但与之前相比,没有了“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描述。基于九十年代当时的情况,医疗机构取得卫生部们的批准即可,办学取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即可,无需取得工商部门的登记就可以开业。现在则要求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这条规定也许是迷雾产生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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