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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际包括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各项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经营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未见有各项收入的说明,或许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的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有过生产、经营所得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应税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比,少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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