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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限定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始终没有修订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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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规定的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对相关所得明确: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所限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都可以经营。《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依此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规定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当时的规定下,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超过7人(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的规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私营企业,需按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发[2000]1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条 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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