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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万伟华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已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但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的是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完全适应中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0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或许与税收协定、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UN)协定范本有着很大的关系。
对本国公民征税的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收入包括了承包、转包收入以及劳务报酬收入等,并将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此时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穿透到业主。
当时的环境下,个人直接取得经营所得的可能性不大,未见有相关的税收规定。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废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规定的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
之后历经《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的多次修订,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表述均未再有修改。
现在称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税项目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未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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