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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所以,纳税人不能因为预测项目清算后,土地增值税缴不到或少缴从而不预缴。目前没有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不预缴。
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须对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纳税义务时间要求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
税务部门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全额预缴土地增值税。对未按规定全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应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否则,不可以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2020年12月11日起本文废止)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须于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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