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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在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如此的操作,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和解读,政策是非常清楚的,上述情况不可以在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才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有详细的解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存在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和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两种情况,根据规定,耕地占用税这两种缴纳情况下,受让者都应当按照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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