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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是新建房。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203号》对旧房的界定以使用时间为标准,凡是建成后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
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对旧房的界定相比之前的标准,有着很大的变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3、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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