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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使用占地面积法对土地成本进行分摊。
公告明确占地面积法指的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这是对不同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分摊的方法,对同一清算项目内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结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9]112号》可以对占地面积法有个初步的了解,相关文件解释:可转让土地面积为开发土地总面积减除不能转让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其中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道路、绿化等,我们认为也应包括广场等,此处的公共设施用地不能等同于公共配套设施,我们认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不属于应减除的范围。
云南省2020年第7号公告未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更多的解释。
参考《冀地税征便函〔201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进行明确的通知》:占地面积,是指地上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为便于计算,统一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一层施工平面图标注的地上面积计算。
或许可以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中的建筑占地面积,也就是计算建筑密度的数据来源。在建筑密度的一些定义中的,建筑占地面积通常就是建筑基底面积。
综上所述,直接套用地块用地面积或分期用地面积,作为占地面积法的计算数据,并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应按文件规定采用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仍需对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分摊采用占地面积法如何计算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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