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A自然人100%持有B有限公司的股权,至年底B公司净资产12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次年初A将公司100%股权作价1200出售给C自然人,次年3月C获得分红200万。请问200万会重复缴纳个税?
在本例中,对于自然人A转让持有的股权来说,收入是A和C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的转让价格,即1200万,成本是A的股权的原值,本例中A是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即实收资本1000万,不考虑其他的合理费用,1200万减1000万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对于C来说,分红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20%=40万
但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2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00*20%=20万
综上,A交了40万,C交了40+20万=60万
另,假设A先分红200万,按1000万的价格转让B公司的100%股权给C自然人,C再按1300万转让给其他人。
对于A来说,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红20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0%=40万
对于C来说,获得B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原值是1000万,假设C在5月按1300万直接转让给其他人,C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0*20%=60万
综上,A交了40万,C交了60万
两种情况下,合计和各自的税都不重复缴纳,不存在多交。对于C来说,暂时不打算出售B公司的股权,可以考虑A先分红的方式,但我们也要清楚,B公司的200万要实际分红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分红的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再考虑C出售公司的股权价格按净资产作价的话,会稍微复杂点。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