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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款怎么办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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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并在次月进行申报。

 

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了经营所得之外,均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补扣或补收、追缴税款,并可以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则有着不同的规定,在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纳税人须按税务机关的可以限期缴纳。

 

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不应再按《国税发〔2003〕47号》和《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追缴或补扣,而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规定自行申报或限期缴纳,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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