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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费要不要缴税?》的文章中描述的案例的基本情况是:甲乙约定,将甲公司拥有开采权的某矿山交由乙公司开采,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矿产品;乙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销售过程中的税收由甲公司统一上缴,但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生产、销售、人事、财务等都由乙公司管理负责;每年乙公司除固定向甲公司支付费用100万元以外,还需将矿产品销售额的5%支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属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挂靠经营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但于本案而言,那只是针对乙公司销售矿产品取得的收入,并不涉及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挂靠费。一方面,乙公司与甲公司不是合作经营关系,甲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不是销售收入的直接分配,而是将经营利润或者说是销售所得分摊给甲公司;另一方面,甲公司收取的挂靠费,是其让渡经营权、采矿权等权利所获得的对价,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应对挂靠费金额按转让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个案例不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实质是借用关系,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案例中甲方的收益与经营收益无关,收取固定租金和浮动租金收益,属于承租方式经营,并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经营销售。
承租、承包、挂靠的增值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甲方作为纳税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般情况下,甲方收取的挂靠费(承租费)不应再缴纳增值税,甲方的经营行为只有一项产品销售,从资金上甲方总的也只是收取了一笔产品销售资金,没有额外收取挂靠费的经营和资金,或者销售经营权、采矿权的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难不成是甲方自己销售给甲方自己?
上述案例的基本情况看似说的清楚,其实什么也没说清楚。承租、承包的模式在实际中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的人财物、税收的考虑和安排,需要考虑甲乙双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的发票流转等,需要考虑安排双方收益账户、资金的保管和分割、甲乙双方企业生产和管理人员工资和保险的处理和负担、双方各项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开支负担、分割和支付,最终收益如何实现和兑现。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收取的固定金额的挂靠费(每年100万),还是与经营收入相关(按销售额比例5%)的挂靠费,增值税处理都是一样,不应有差异。
我们认为甲方收取的挂靠费(承租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仍需根据承租具体的模式和双方税收处理模式、经营模式来考虑,不排除现实中有乙方将承租生产经营的收益全部实现到乙方公司后(通过各种方式),再单独将挂靠费(承租费)支付甲方的操作。
另外,必须考虑的还有取得虚开成本费用发票的可能、甲乙双方的企业所得税、收益兑现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承租、承包、挂靠经营会变的极为复杂。
所以,承租、承包、挂靠经营的双方应进行通盘和事先的仔细考虑和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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