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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转让土地虚假申报属于偷税,补税3200多万加滞纳金,超5年不予行政处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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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1]2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4-13 

 

海南**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0〕19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一稽不罚〔2020〕5号)公告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你公司在2007年9月7日转让了三宗土地共1,107,462.67平方米给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转让金均为60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66,447,760.00元,支付该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金5,991,373.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伪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经计算,你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0,989,020.34元,企业所得税1,993,432.80 元,合计32,982,453.14元;同时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你公司在2007年9月7日转让了三宗土地共1,107,462.67平方米给海南骏永实业有限公司时伪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30,989,020.34元,企业所得税1,993,432.80元,合计32,982,453.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6,491,226.57元。

 

鉴于你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国税函[2009]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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