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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2016年之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是执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两费”(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一税两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为认为房地产企业印花税包含在管理费用中,而管理费用已经按5%或10%定额扣除过了,故不能再单独扣除。而对于非房地产企业销售新房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大多数是销售旧房,销售旧房的印花税不是计人管理费用,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所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印花税是单独作为税金项目扣除的。
但是现在,会计核算变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同时原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调整为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也就是说,现在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也不记入“管理费用“了,原本认为房地产企业印花税不能扣除的基础已经不成立了。
两年来,关于印花税能不能扣的问题,我线下咨询过多家税务局,均无法得到正面回复。在此,再次请求正面回复: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产生的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中扣除。
另外,“土地使用税“也是原本记入”管理费用“现在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现在它能否在在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产生的印花税:印花税如已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如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再扣除(管理费用已在开发费用中给予扣除)。
土地使用税不是转让环节的税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可扣除。
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回复时间:2019-07-09 16:20
原文地址:
https://wlwz.wenzhou.gov.cn/wzshow_90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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