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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全文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2.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件。主要情形为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灭失、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或已有新规定替代等。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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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丽江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2001年8月17日 |
丽地国税发〔2001〕201号 |
2 |
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
2007年3月9日 |
丽国税发〔200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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