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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宣布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对《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失效废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 年第 9 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税务局对州级税务部门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已被新的规定替代,应全文失效废止,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发布。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
用,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制定本公告。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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