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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1%、文化事业免征、生活服务、设备一次性扣除、研发加计扣除延期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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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1%、文化事业免征、生活服务、设备一次性扣除、研发加计扣除延期了

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政策到期尚未延续的部分政策(截止3月23日)

 

1、财税[2018]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3、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6〕84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16]111号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延期的政策(截止3月23日)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一、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21号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7、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号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到期后继续执行

(6个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2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3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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