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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废止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明确了全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因此制发《公告》将《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 年第5号)予以全文废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 年第5号)所依据的上位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全文废止,现行适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三、理解的难点
无。
四、举例说明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及其解读稿。
五、落实的措施要求
一是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公告》的执行准确到位。二是要认真做好税费种认定工作,避免出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错误的情况。
六、《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定为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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